【一起学政务处分法】如何把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,误导、欺骗的行为?
2024-12-16
如何把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,误导、欺骗的行为?
《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了公职人员在工作中的弄虚作假,误导、欺骗的行为。“弄虚作假”,是指采取虚构、谎报、隐瞒、伪造事实等方式,遮蔽、掩盖事实真相,或者编造虚假情况。这里需要把握该项规定的行为与《政务处分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隐瞒不报的行为,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,骗取职务、职级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的区别。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隐瞒不报、弄虚作假行为,主要与公职人员个人事项、利益等相关。该项规定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履职工作中,比如,通过弄虚作假,遮蔽、掩盖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;隐瞒真实情况,上报假情况、假数字、假典型;等等。
来源:“国资廉语”微信公众号